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

假守法 毀社會契約

註:本文轉載自晴報

兩個多月來的「佔領行動」,衝擊社會秩序,衝擊法治,無日無之。示威者打着「崇高信念」的招牌,以為就可以把一己的「自由」無限放大,同時凌駕於他人的自由和權益之上,我們不禁再問:香港,究竟還要不要法治?
盧梭(1712-1778)的《社會契約論》是現代法律的基石,他把法律從皇權、神權及軍權中解放出來,並交予人民,讓人民明白:如果社會上每一分子都把法律放在心內,並按此準則盡其公民義務,身體力行,整個社會便會有一個共同信念,社會契約由是產生,一個進步、文明的公民社會得以逐漸形成。公民社會可能就是中外形容理想國——大同世界、烏托邦的一個社會狀態。有社會學者指出,香港被譽為法治社會,是因為港人其實已在「社會契約」下生活。但近日有三件事,我們觀察到有人撕毀了香港一向行之有效的社會契約,貌似尊重法律,實際一再衝擊香港法治和社會秩序。
一、「三子」高調自首。大家要搞清楚,自首並不悲壯,不是英雄行為,也絕不是負責任的表現,而是必須有的承擔,否則,不配為人。「三子」號召佔領,但當情況一發不可收拾,卻沒有道德勇氣去呼籲、堅持勸喻佔領者全面撤離,而只說「尊重」他們的決定,這正是不負責任的表現。現又「博拉」,以為用英雄式的坐監便可彌補自己的「過失」(他們當然會認為自己無錯)。其實,他們真正的懲罰是社會的唾棄和良心底層的責難。最諷刺的是,「三子」一邊說尊重法治,要承擔責任,一邊卻只承認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」罪,而沒有承認「組織」、「協助」與「煽動」等罪名,把自己「降格」為普通參與者,如此自貶身價,原因不言而喻。大丈夫敢做敢認,「自首」又從何說起?若真是誠心悔改,港人或會原諒,如今做騷,自首經過精心計算,不負上煽動之責,叫社會怎樣原諒,怎樣再予尊重?
二、報復性滋擾商戶。有人疑報復服裝店店員與他們因佔領而起的衝突,湧進店內託詞購物,實際肆意出言挑釁店員,亂丟店內衣物,又醞釀拖篋「購物」,堵塞店舖。這類報復性質的滋擾行為極具針對性,正是不能包容異見,撕毀社會契約的「一言堂」表現。
三、指小巴違例泊車,抨警選擇性執法。我們要看違泊是否蓄意阻街,旺角小巴站泊車情況存在多年,情理上應是方便乘客多於擾民。事實上違泊,十架只抄一架的「選擇性執法」也可能是前綫酌情執法表現。佔領者阻街霸路幾十日,於法理情,都不合公眾利益,現明顯借故尋釁生事,必須譴責。
體現法治社會在於限制自己的權利。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21條就列明和平集會之權利,應予確認。不過,集會要在維護公共安寧、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這條件下進行,而且重點在「和平」。以上三事都是那些所謂講求法治、遵守社會契約的佔中者的荒謬。
(本欄逢周一至五刊登)
撰文︰石老師工作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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